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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学院高级职称、博士学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
2011-04-07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九江学院高级职称、博士学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

为了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,逐步规范我校的科研考核工作,参考其他院校的做法和经验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考核对象

1、所有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;

2、具有博士学位、享受博士学位津贴的人员。

二、考核期限

考核期与聘任期相结合。每一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期,自11日始,至1231日止,按11日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。每三年一个职称聘任期,按聘任期内各年度的考核作为聘任条件之一。新进入学校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,从入校第二年起参加考核。

三、考核要求

(一)基本要求

1、高教系列考核对象每年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: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50分,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0分。

2、其他系列考核对象每年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: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0分,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0分。

3、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,分别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0 /年,有博士学位但未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,每年应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。

(二)业绩要求(仅适用高教系列)

1、正高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,在完成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考核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或取得的科研成果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1)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(不含无经费的市级项目),国家级排名前3,省部级排名前2,市厅级排名第1

2)获得到帐横向科研经费理工科3万、文科2万元以上(经费超出部分可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给其他排名前3的参与人,主持人不得少于50%)。

3)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论文1篇(排名前3),或在北图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(相应专业、排名第1)。

4)出版学术专著1部(排名前2),或主编教材1部。

5)获得国家专利1项(学校为所有权人,个人为发明人或设计人),发明专利排名前3、实用新型排名前2,外观设计排名第1

6)科研成果获得市、厅及以上政府部门一、二、三等奖励(国家级排名前5,省部级排名前3,市厅级排名第1),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的社会力量奖项一、二、三等奖1项(排名第1,依据奖励证书)。

7)作为第一指导教师,指导本科学生在全国大学生科技、文艺、体育等比赛活动中,获得金、银(一、二等)奖。

2、副高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以下职称人员,在完成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考核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或取得的科研成果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1)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,国家级排名前5,省部级排名前3,市厅级排名第1

2)获得到帐横向科研经费理工科1万、文科0.5万元以上(经费超出部分可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给其他排名前3的参与人,主持人不得少于50%)。

3)在公开出版刊物(CNKI数据库可查)上发表论文1篇(排名第1)。

4)出版学术专著1部(著者)、主(副主)编教材1部(排名前3),或参编教材3万字以上(提供相关证明)。

5)获得市、厅及以上级别政府部门的科研奖励,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的社会力量奖项1项(依据奖励证书)。

6)科研成果获得市、厅及以上政府部门一、二、三等奖励(国家级排名前7,省部级排名前5,市厅级排名第3),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的社会力量奖项一、二、三等奖1项(排名前3,依据奖励证书)。

7)作为指导教师(排名前3),指导本科学生在全国大学生科技、文艺、体育等比赛活动中,获得名次奖励;或作为指导教师获得江西省(赛区)金、银(一、二等)奖(排名前3)。

(三)科研工作的确认

1、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依据《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》进行确认。

2、聘任期内,当年超额完成科研工作,可用超额部分弥补上一年度科研工作的不足,亦可将超额部分计入下一年度,但不能在第三年使用。

3、聘任期内,考核对象完成的科研工作或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可自取得的当年起连续两年免于科研工作考核:

1)作为第1主持人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,或通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国内领先及以上,或取得到帐横向科研经费理工科20万、文科10万元以上的课题。

2SCIEIISTPSSCIAHCI收录论文收录论文1篇(排名第1)。

3)出版学术专著(署名第1)。

4)获得发明专利(学校为所有权人,个人为第1发明人)。

5)获得国家科技、社科、教学成果奖励(有奖励证书),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的社会力量奖项、国家部委、江西省科技(社科)成果奖(排名第1),或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、社科成果、教学成果一等奖(排名第1)。

四、奖惩

1 、考核对象当年达到考核要求,并完成符合《九江学院科研津贴发放办法》的科研工作,可获得科研津贴。

2、考核期内未达到科研工作考核要求的人员:

1)当年不予评优、评先;

2)下一年度按相应职称标准的85%发放年终奖,博士学位津贴按50%发放;

3)停发当年科研津贴。

3、聘任期内未达到科研工作考核要求,而下一年度能补足上一年度科研工作考核要求不足部分的,或第三年度补足上两年度科研工作考核要求不足部分的,可视为上一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科研考核。但已扣发或停发的年终奖、学位津贴、科研津贴不予补发。

4、在一个聘任期内,有两年未达到科研工作考核要求的,视为聘任期未达到科研工作量要求,在下一个聘任期内,其专业技术职务不予续聘并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。

五、附则

1、组织人事部负责提出每年考核对象名单,并对未达到考核要求人员待遇进行调整。

2、科研处负责对考核对象进行科研工作考核,每年5月份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。

3、如发现被考核人员违反学术道德,存在弄虚作假或抄袭、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,其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,按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2款执行。

4、本办法自201011起执行。学校原有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,按本办法执行。

5、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、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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